萧农农〔2016〕70号
关于做好2016年度省级旱粮生产基地
申报认定及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农业厅、粮食局、财政厅《关于抓好2016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6〕3号)、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完善旱粮生产扶持政策的意见》(浙农专发〔2015〕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16年省级旱粮生产基地申报认定及配套旱粮种植补贴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认定省级旱粮生产基地:
1、在不具备水稻种植条件的旱地上发展旱粮生产,一季连片种植旱粮作物(不包括大麦、小麦,下同)50亩及以上;
2、利用水稻种植的空闲季节发展旱粮生产,在水田上一季连片增种旱粮作物50亩及以上;
3、采用间作套种等方式发展旱粮生产,在果园、茶园、幼疏林地和其它作物中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连片50亩及以上,且间作套种的旱粮占地比例达50%以上。
旱粮生产基地应推广应用旱粮优质品种及配套高产高效栽培技术,实行绿色生产和资源合理利用,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无公害要求。
二、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应为在萧山区土地上(含萧山区各镇街围垦未流转给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的土地,下同)直接从事旱粮生产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优先扶持对促进旱粮生产规模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和产业化发展有较大作用的申报主体。
三、认定程序
1、政策宣传。各镇(街道)和有关主管单位要结合粮油规模种植调查,开展省级旱粮生产基地认定及配套种植补贴的政策宣传,鼓励规模种植主体扩种旱粮,促进旱粮生产发展。
2、主体申请。由符合旱粮生产基地认定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提出认定申请。对已加入杭州广农粮油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杭州萧山航民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的主体,自行向所属联合社提供申请材料。未加入联合社的主体向土地权属地镇(街道)或主管单位农业部门提出申请。
3、现场核实。各联合社应在有关镇(街道)或主管单位农业部门等的监督指导下,结合旱粮规模种植补贴,运用面积测定仪等设备对申报的旱粮生产基地进行实地踏勘和分作物面积测量。未加入联合社的主体由土地权属镇(街道)或主管单位农业部门联合财政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和分作物面积测量,现场核定基地面积。
4、审查推荐。各镇(街道)和有关主管单位对联合社或生产经营主体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审核后将符合认定条件的旱粮生产基地于
5、区级认定。区农业局根据有关镇(街道)和主管单位农业部门的审查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于9月底前进行公示、认定。
四、配套补贴
对通过认定的省级旱粮生产基地配套实行省级旱粮种植补贴。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完善旱粮生产扶持政策的意见》(浙农专发〔2015〕69号)等文件精神,对纯作种植的旱粮生产基地,给予每亩土地125元的补贴;对间作套种的旱粮生产基地,给予每亩土地60元的补贴。根据区农业局、区农机水利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粮油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萧农农〔2015〕140号)文件精神,对100亩及以上的旱粮生产基地,补贴提高到每亩土地145元;对加入联合社的主体,补贴提高到每亩土地165元。由于新垦造耕地已享受各级财政种植补贴的,不再重复补贴。
五、申报材料
1、杭州市萧山区2016年省级旱粮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2、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及承包缴费凭据复印件;
3、基地内旱粮分作物种植面积测量图;
4、间作套种的旱粮占地比例示意图;
5、所种植旱粮作物种子购买发票复印件(发票上须有品种名称)或自留种证明(由粮油联合社或镇级及以上农技部门鉴定出具);
6、所种植的旱粮作物典型田块田间生产档案;
7、杭州市萧山区2016年省级旱粮生产示范认定情况汇总表。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联合社、镇(街道)或主管单位农业部门各存档一份,报送区农业局一份。联系人:农业站 夏国绵,电话82376906;王志伟,电话82623784。
附件:1、杭州市萧山区2016年省级旱粮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2、杭州市萧山区2016年省级旱粮生产示范认定情况汇总表
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局
抄送:省农业厅,市农业局,区府办、区农办、区财政局、区 围垦指挥部(农业对外开发办),吴炜炜副区长、邵岳桥 副主任 |
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局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