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合作社     登录 注册
发布供求信息
政策法规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审计问题整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审计问题整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部审计整改督促机制,强化审计成果运用,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审计问题整改清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6517

 

 

 

 

 

 

 

 

 

 

 

农业部审计问题整改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部审计成果运用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进一步健全审计问题整改督促检查机制,严格维护财经法纪,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问题整改清单,是指部财务司根据国家审计部门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和我部经济责任审计、部门预算项目专项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结果,对审计反映的问题及整改意见进行归集、分类整理形成的问题列表。

第三条  审计问题整改清单主要用于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及时反馈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并作为我部动态反映审计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的基础信息。

第四条  审计问题整改清单按照整改主体分为被审计单位审计问题整改清单和管理司局审计问题整改清单。审计问题整改清单应列明问题性质、具体问题、引用法规、整改意见或管理建议、整改期限等内容。

第五条  有关审计结果报告正式出具或印发后,财务司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按所涉及的单位分别编制《被审计单位审计问题整改清单》并发送有关单位。

第六条  财务司定期对我部各类审计问题进行综合汇总分析,对涉及有关司局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工作疏忽,或制度不完善、监督履职不到位等现象,及时归集相应的审计问题,提出管理建议,按照职能分工分别编制《管理司局审计问题整改清单》并发送有关司局。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管理司局收到审计问题整改清单后,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如实、完整地反馈整改情况,包括审计问题整改直接责任人、已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进程等内容。

整改进程分为已整改、部分整改和未整改三种情况。其中:已整改是指已按照审计意见或管理建议对问题进行彻底纠正;部分整改是指已按照审计意见或管理建议制定或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但因涉及履行审批程序等因素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难以整改到位,需延长期限落实整改;未整改是指未按照审计意见或管理建议采取相应整改落实措施。

对部分整改和未整改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管理司局应填报未整改到位的原因、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计划及时限等内容。

第八条  财务司依据审计问题整改清单,按单位和司局分别设立审计问题整改台账,动态记录全部审计问题的整改进展情况。对已整改问题,实行立改立销;对尚未整改到位问题,在整改台账中予以明显标识,并定期向相关单位和司局发送审计问题整改清单进行跟踪督促,直至相关问题彻底整改到位。

第九条  各单位的审计问题整改情况纳入本单位绩效管理。绩效管理年终评估时,财务司组织开展有关审计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回查。对审计问题整改台账中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财务司根据整改情况和部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提出扣减相关单位当年绩效分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条  对拒绝整改、长期拖延不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或因整改落实不力导致违纪违规问题屡审屡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单位和司局,财务司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视情况报告分管部领导,建议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一条  农业部财务会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清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被审计单位审计问题整改清单

    2.管理司局审计问题整改清单

    3.审计问题整改台账

 

  附表—审计问题整改清单样表.xls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审计问题整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 关于我们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 技术支持 | 在线服务 | 农技服务 | 联系我们 |
  • 服务热线:0571-82705997 技术支持:故乡人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