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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等精神,切实提高我省村庄规划建设水平、村民建房质量和乡村风貌管控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节约集约、绿色低碳、乡土特色”理念,满足现代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乡村生态功能需求,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自然风貌,弘扬传统文化,突出农村特色,留住乡愁乡情,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乡村风貌,构建城乡发展一体化格局。

  (二)总体目标。推进村庄规划、村庄设计、建房图集全面覆盖,加强规划服务、督察巡查、技术帮扶,实现村庄风貌、人居环境、设施功能的提升。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村庄规划编制(修改),全面完成4000个中心村村庄设计、1000个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有效保护1万幢历史建筑,建成一大批“浙派民居”建筑群落。

  二、提高村庄规划设计水平

  (一)健全村庄规划设计体系。建立健全具有我省特色的“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设计)—农房设计”规划设计层级体系。围绕村庄规划的实施落地开展村庄设计,按照村庄设计确定的风貌特色要求进行农房设计。

  (二)深化村庄布点规划。村庄布点规划的编制,要结合本地区城镇用地拓展、农民迁移意愿和农村人口市民化特点和趋势,依据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居民点布局,以乡镇域为基本单元,合理确定中心村和一般村,进一步落实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明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及区域内村庄整体风貌控制指引。单独编制的乡镇域村庄布点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政府审批。

  (三)完善村庄规划(设计)。村庄规划的编制要立足乡村发展,按不同地域、特色、历史文化保护要求分类编制,并充分考虑群众意愿、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内容;以整个行政村为规划范围,充分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进村庄规划与村土地利用规划“两规合一”试点。已编制的村庄规划要根据需要实施评估修改。中心村、美丽宜居示范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重要村庄和建设项目较多的村庄要在编制(修改)村庄规划的同时开展村庄设计。村庄设计要融村居建筑布置、村庄环境整治、景观风貌特色控制指引、基础设施配置布局、公共空间节点设计等内容为一体,体现村落空间的形态美感。村庄设计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并进行科学论证,涉及中心村、美丽宜居示范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重要村庄设计方案须征求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要注重保护村庄完整的传统风貌格局、历史环境要素、自然景观等,引导村民慎砍树、禁挖山、不占河湖水域、不拆有保护价值的房屋。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利用,应当以抢救保护濒危古建筑、保护古树名木、提高防灾能力等为重点。传统村落要作为历史文化名村的后备资源实施保护,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保护好具有传统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保护性建筑,坚决制止保护性建筑的拆除行为,实现保护性建筑的合理利用。对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标准的建筑,各地要依法公布为历史建筑,并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五)严格村庄规划设计管理。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严格实施村庄规划设计,健全村庄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依法加强规划管理,规范乡村建设秩序。乡镇政府和各级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及相关执法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巡查制度,加强对村庄规划设计实施情况和项目建设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乡镇政府要指导各村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推动村庄规划设计的实施管理。各地要积极探索基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站(所、分局)合署办公机制,形成村庄规划设计管理合力。

  三、高度重视农房设计工作

  (一)坚持传承创新和彰显特色的农房设计理念。农房设计要充分研究分析所在区域的地域特征与文化特色,积极探索村庄整体风貌下的单体设计。农房设计要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的关系,既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又充分体现时代气息,既注重农房单体的个性特色,更注重村居整体的错落有致,有序构建村庄院落、住宅组团等空间,着力探索形成“浙派民居”新范式。

  (二)科学配置农房功能空间。把握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尊重农村生产生活方式演变规律,适应农民追求品质生活、发展现代农业、承接城市功能的需求,合理配置农房居住空间、礼仪空间、接待空间和储物空间等建筑功能空间。要结合当地发展特色产业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完善农房及配套用房的管理规范。

  (三)积极推进农房设计方案落地应用。各市、县(市、区)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要通过农房设计方案竞赛等方式征集具有地域特征和文化特色的农房设计方案,并汇编成通用图集供广大农民免费选用。要大力开展农房设计与建设试点,积极探索政府引导、村民自主、市场推动的建设方式,形成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村、示范项目,以点带面,推动全省农房设计和建设水平的提高。

  (四)大力推广农房设计和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农房设计要综合考虑当地气候条件、经济状况、村民生活习惯等因素,采用适宜的技术方法。要注重农房设计方案的经济性、可行性,充分考虑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户的经济承受能力。要注重农房设计的安全性,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并依据国家和地方建筑结构安全和自然灾害防御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提高防灾、抗震等能力。在农房设计和建设中推广应用绿色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特别要大力推广应用分布式光伏、空气源热泵和太阳能光热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注重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与农房的一体化设计;加强对建筑传统工艺的传承和创新,注重采用乡土材料、乡土手法,实现传统自然材料与现代建造工艺相结合,营造浓郁的乡土气息。

  (五)优化农房设计和建设的服务保障。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行使农民建房规划许可工作。农房申领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有效的工程设计文件或选用农房设计通用图。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健全农房设计和建设的服务体系。

  四、提高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保障水平

  (一)加强技术人才保障。省建设厅要分别制定全省农房设计导则、村庄规划编制导则和村庄设计导则,加强对全省农房设计和村庄规划设计工作的指导。鼓励高等级资质的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大师、技术骨干等参与对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的实施和指导。鼓励高校开设相应专业课程,鼓励科研单位开展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等研究。加强基层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乡镇队伍中专业人才比例。各地可吸收专业对口的大学生村官兼职村级规划建设员,有条件的可将村级规划建设员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指导目录,逐步实现村级规划建设员行政村全覆盖。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制度,提高农村工程施工人员素质。

  (二)加强资金土地保障。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有关经费以市县政府投入为主,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加大涉及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有关经费的整合力度,多渠道筹措经费,重视制定农房设计和建设的财政扶持政策、用地指标保障等引导政策。村庄规划设计要注重耕地红线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优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积极引导坡地村庄建设。各地要优先解决保护性建筑外迁(疏解)住户安置、地质灾害搬迁、下山脱贫异地搬迁等项目用地,加快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农民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单列下达,争取3—5年内基本解决全省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问题。

  (三)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等宣传,大力普及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相关知识。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方案主要内容应由村民委员会保存并在村公共场所公布,供村民查阅咨询,保障村民对规划设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强化村民主体地位,引导村民全过程参与村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监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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